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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工作规范》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5 10:09:59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工作规范》

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各部门:

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工作规范》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工作规范



为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诉讼服务大厅安装律师二维码识别闸机或PAD等其他专用识别设备,开通能够识别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移动端系统提供的身份证动态二维码的律师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律师线下身份验证工作,并按标准进行律师信息釆集。

第二条  积极引导帮助律师通过河南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或河南移动微法院办理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交费、材料提交、在线调解、在线阅卷、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诉讼事务。

第三条 切实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方便,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立案材料代当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第四条  对于律师通过河南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或河南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提交的网上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网上登记立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一律在网上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代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交的后果,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网上交费的,由受理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员负责“换”,不得要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再到法院“换票”;纸质立案材料在开庭时提交合议庭核对,不得要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网上立案后再另行提交。

第五条  对于需要律师提前做一定准备工作的重要程序性信息,比如开庭时间、地点及变更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变更,审理程序及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宣判,送达裁判文书等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前通知律师。相关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守协商性、及时性原则。

第六条  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和约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釆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律师书面同意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受托律师书面表示以其提供的电子送达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作为当事人送达地址的,上述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对于刑事案件,在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送达辩护律师、代理律师。

第七条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排期开庭时应使用律师出庭自动避让系统,解决律师出庭时间冲突问题。确定开庭日期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

第八条  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及时向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公布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的程序性信息,以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保障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及时知悉案件进展和结果,为代理律师、辩护律师通过网络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留痕的交流方式。

第九条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律师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律师持调查令开展工作时遇到故意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法院报告情况,签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配合到位,对于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对在庭审或者其他诉讼过程中威胁、谩骂、侮辱、诽谤、围攻、殴打律师及其他可能损害律师人格尊严、危及律师人身安全的行为,在场的法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侵害人予以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其代为领取特定案件文书的书面授权,凭有效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可以领取相关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律师通过电子阅卷平台提交的阅卷申请应及时回复,方便律师通过利用网上阅卷系统查阅案卷。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复制的材料外,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内容。对已经归档尚未实现电子化的案卷,档案室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

第十三条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有正当理由的,非本案代理律师、辩护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案卷正卷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律师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出的建议,要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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