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
对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平安中国组[2021]1号),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现将《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对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中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制定适应各县区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并予贯彻执行。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
对接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部署,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进和保障作用,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各调解组织、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有机衔接,整合多方资源,发挥基层组织、调解组织和政法机关的职能优势,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激化”。通过矛盾纠纷的多元、平和、高效化解,提升市域治理的专业化、智能化、社会化和法治化水平,助力我市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多元化解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管大局、把方向的引领作用,积极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构建新时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坚持依法治理、调解优先原则。秉持“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诉讼案件关口前移、有效减少群众诉累、减少案件增量。增强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将调解贯穿于民商事纠纷处置全过程,形成优先调解、合力调解的工作局面。
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施治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准确把握纠纷成因“病灶”,提升定纷止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前端。
坚持智慧治理、便民利民原则。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运用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在线矛盾纠纷化解等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工作模式,与本地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充分合作,实现线上调解、远程调解村(社区)全覆盖,提升诉源治理智能化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工作定位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引入有关行政单位、社会组织等调解力量,主要职能是对人民法院调解前置分流的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诉前调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除外。
(二)工作职责
1.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机制建设。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纠纷分流工作机制。积极与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对接交流工作,将各行业协会、各人民调解团体、各人民调解工作室纳入到统建平台,调解员统一录入人民调解平台,实现集中管理、分散调解。
加强平台信息化建设。依托人民调解平台和法院审判流程系统,建设集成矛盾纠纷的录入、受理、调解、审批、送达、统计、反馈等功能的多元化解工作信息化平台,推动矛盾纠纷诉前调处信息跨部门互联互通,实现纠纷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积极开展在线调解、在线送达、在线确认等工作,满足群众对便捷高效化解纠纷的新需求。
完善硬件配套设施。针对多发领域案件或者适宜集中进行调处的纠纷,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和驻院常驻调解员。调解工作室应配置分流引导窗口、调解员工作室、调解室、音视频在线调解室、调解流程宣传指引等必要场地和设备。
2.基层调解组织主要职责是:
对人民法院调解前置分流的民商事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接收人民法院诉中委派调解案件。
负责对所属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对调解员和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联合人民法院参与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按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向人民法院移交诉前保全、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申请等相关事务。
(三)队伍建设
1.配备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
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需要有专人负责与辖区各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对接工作、各外部调解力量的协调、调解及行政性事务的管理工作;辅助人员负责对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的登记、录入、当事人及调解员的联络衔接、文书制作及送达、调解笔录、卷宗制作等调解程序和事务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对不符合诉服质效考核标准的调解案件及时进行提醒。
2.建立常驻调解员队伍
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建立2—4人的常驻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可以由人民法院聘请,也可由基层调解组织派驻。人民法院速裁快审团队可以派遣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适当参与配合调解工作,以老带新,让青年干警多参与多历练,培养法官后备力量。
3.建立特邀调解员库
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以及热心公益、有利于促成案件调解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担任;邀请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律师协会、银行、保险等单位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和调解员培训工作。
4.建立诉调对接联络制度
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司法、
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纳入联络制度,并确定1名联络员,以便调解组织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对接部门参与调解,或者基层调处化解矛盾时人民法院进行适当参与,有效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联动作为。诉调对接联络工作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一级人民调解组织为基本单位,需要村、社区参与的由乡镇、街道通知组织。
(四)工作模式
1.实施调解前置
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物业纠纷等一审民商事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以外,均由诉讼服务中心移交相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前,应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先行调解。
2.确定调解原则
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或未明确拒绝的;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
合法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有限原则。诉前调解期限为30天,除当事人申请延期外,期限届满一律按调解不成处理,案件由调解组织移送诉讼服务中心立案。
回避原则。参与诉前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调解案件的后续审判工作。
免费原则。立案登记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可反悔原则。除非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或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当事人受欺诈、胁迫而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效力一经确认,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如拒绝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起强制执行。
3.调解流程
(1)案件移送
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案件,登记立案前自愿选择或同意先行调解的,立案庭应于3日内将《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登记表》和起诉材料一并移送调解组织。
(2)调解对接
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意愿等具体情况,衔接安排专职调解、特邀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或行业调解。
(3)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为30日。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填写《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或通过笔录记录在案;因鉴定、保全等情形需中止调解的,调解期限中止,自中止事由消除申请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4)调解不成的结果处理
调解期限届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并移送业务庭审理。
(5)调解成功的结果处理
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的,调解中心应将案卷及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由设置在立案庭的速裁团队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结案归档,同时移交一份法律文书至调解组织留档存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将本院已建立的诉调对接组织纳入统一管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与民政、国土、环保、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建设、妇联、公证、法学会等单位组织的对接工作,在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医疗卫生、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价格认证、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诉前调解、社会普法、公共法律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机制。
(二)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特邀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联合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调解与仲裁、公证等的衔接程序,经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可探索依托非诉解纷机制,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建立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名册。梳理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信息,登记入档,编立成册,上级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推进调解队伍资源在全市法院系统畅通流动。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在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之间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法院牵头,各调解组织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工作联动、诉调对接等事项。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共商机制。在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室间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共商机制,调解组织可根据所调解的案件情况和所属领域,邀请人民法院从事相关领域审判工作的法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工作提出建议意见,适时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等。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解和认同。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理性包容、充分协商、调解优先的良好氛围。丰富宣传形式,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不断扩大我市纠纷化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效应。
附件: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组织明细
附件:
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组织明细
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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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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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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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司法局、濮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濮阳市妇女联合会、濮阳市律师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濮阳金融工作局、濮阳仲裁委员会、濮阳市总工会、濮阳市归侨侨眷联合会、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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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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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侨联司法援助中心、华龙区涉侨纠纷调解工作站、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濮阳市华龙区道交网上数据一体化调解中心、总工会(华龙)、司法局(华龙)、市交警队(华龙)、人社局(华龙)、综治办、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多元调解室、保险协会(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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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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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濮阳县工商业联合会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濮阳县工会、濮阳县道交网上数据一体化调解中心、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濮阳县总工会、濮阳县妇女联合会、濮阳县司法局、濮阳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濮阳县柳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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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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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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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土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清丰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房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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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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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侨联、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乐县道交一体化调解中心、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南乐县人民法院调解室、谷金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福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西邵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杨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元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寺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千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梁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张果屯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韩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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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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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范县司法调解中心、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范县人民调解中心、范县侨联法律服务站、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范县法院诉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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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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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台前支行、台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台前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室、台前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台前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台前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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