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清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对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征地补偿款56363.2元用于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城关镇李家庄村治安主任、村委委员兼四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第四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没用及时用于穿路和给予群众补偿,而是擅自挪用征地补偿款56363.2元用于自家化肥、种子的经营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赃款已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担任村委委员兼小组组长,并负责发放征地款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56363.2元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