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2025年高中毕业生们:
一雨润初夏,一雷昨夜惊。2025年全国普通高考已落下帷幕!这个没有作业的夏天,有人计划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有人期待通过兼职赚取“人生第一桶金”,更有人已在憧憬即将展开的大学生活。
回望勤学路,传承不止步
六百年前明代大儒宋濂在《送东阳马生序》中写下 “余幼时即嗜学”的求学初心,用“勤且艰若此”激励一代代学子。他教给马生的是,面对求知道路上的风雪严寒,唯有持守“勤且坚”,方能行稳致远。而今天,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法官们想告诉你们:当你们带着“勤学”的勋章走向更广阔的天地时,要警惕那些披着“自由”外衣的陷阱,用法律为青春护航。
请收下这份法官从 “勤、学、乐、行” 四个方面为你们量身定制的“避坑”指南:
勤能补拙?当心“勤“入歧途
宋濂笔下“天大寒,砚冰坚,手指不可屈伸,弗之怠”的勤学场景,至今仍让我们动容。如今,有的同学想参加暑期兼职来充实自我、积累经验,但学生毕竟涉世未深,容易被“高薪”等虚假招工信息诓骗,甚至掉入诈骗陷阱。
法官提醒:
1.警惕点赞赚钱\在家刷单 、高薪家教等零门槛高薪广告,此类信息多为诈骗陷阱;
2.签订劳务协议前,务必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用人单位资质,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何要求先交押金 / 保证金 / 培训费的兼职均属违法,遇此情况可立即拒绝并拨打110报警。
法条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学路漫漫?辨伪方得真学问
宋濂求学时“余立侍左右,援疑质理,俯身倾耳以请”,这份对知识的审慎与思辨,正是当代青少年面对信息浪潮的 “定海神针”。高考成绩查询季,也是虚假信息高发期,需警惕内部指标、低分高录等招生骗局。
法官提醒:
1.高考成绩查询认准官方渠道,切勿点击陌生链接或下载非官方查分 APP;
2.要时刻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切记这6样东西不要晒:一不晒准考证、二不晒身份证、三不晒考生号、四不晒成绩单或成绩查询页面、五不晒高考志愿填报纸质表、六不晒录取通知书,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3.收到可疑录取通知书或收费通知,立即联系毕业高中班主任或省教育考试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乐享青春?自律方得长久乐
宋濂虽“缊袍敝衣处其间”,却“略无慕艳意”。这份对物欲的清醒与克制,恰是当代青年在消费浪潮中守护快乐的真谛。考后聚餐、旅行时,需警惕低价旅游强制购物、预付卡商家跑路等消费陷阱。
法官提醒:
1.签订旅游合同时,务必逐条核对购物次数、自费项目金额 、退团损失,拒绝口头协议,遭遇强制消费可当场拒绝并拨打 12345 投诉;
2.网红餐厅打卡时注意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菜品保质期,如遇腹泻、呕吐等食品安全问题,要保留好病历与消费票据,便于后期维权。
法条点睛: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行向远方?守法护得平安行
“以中有足乐者,不知口体之奉不若人也”。宋濂先生这份源自内心的笃定和对“为学之道”的坚守,不仅照亮了寒窗苦读的漫漫长路,更为我们揭示了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真正的自由,是规则之内的舒展;真正的远行,是法度之下的奔赴。因此,在“行”的征途上,我们无论是脚踏现实道路还是畅游网络之海,心中都需长存对规则、法度的敬畏。
法官提醒:
1.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证驾驶机动车?绝对禁止!不仅面临拘留罚款,更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骑行电动车需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
2.网络之海,法律为界。避免参与网络暴力,如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谨慎发布言论,转发信息前核实真实性,避免传播谣言或侵犯他人名誉权。转发超500次的谣言可构成诽谤罪弹幕骂人也可能被锁定IP起诉。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勤能补拙是良训,法可护身乃真知
亲爱的同学们,古人以“勤且艰”叩开知识之门,今人以“明且安”守护人生新程,变的是时代图景,不变的是对安全与成长的永恒追求。法律不是冰冷条文,而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准则和权益保障,更是托举青春的手掌。在这个法治日益健全的时代,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勤学”与“学法”双修,方能笔走龙蛇开新宇,绘就山河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