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范县人民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经过精心准备,认真实施,首次实行人民陪审团参加的庭审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某,男,1974年出生;被告人罗某,男,1982年出生;被告人董某,男,1986年出生;三人均系范县杨集乡人。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于2008年9月、11月伙同他人盗窃大堤护栏和母猪一头,数额巨大,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何兆喜是累犯。请求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二、人民陪审团组成情况
为确保首次实行人民陪审团参加刑事庭审取得良好效果,该院进行了认真研究,首先成立了以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梅涛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人民陪审团成员筛选组、信息报导组、后勤保障组,各司其责,确保正常运行。其次在筛选成员上,随机从已组成的500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抽取九名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这些人分别来自农民、工人、教师、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医生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再次在开庭前对人民陪审团成员进行案情通报和法律培训,使其做到心中有数,有备而审。最后,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点方案的精神,指导人民陪审团成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选出一名团长,由团长依法履行职务。
三、庭审及评议情况
随着审判长宣布开庭,九名陪审团成员端坐在审判台一侧的“人民陪审团专席”位置上,神情严肃认真地履行人民陪审团成员这一神圣职责。庭审中,他们认真听取公诉人的起诉意见书和被告人的供述,并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过程进行了认真记录。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达到了通过开庭以查明事实的目的。
休庭后,人民陪审团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发言,阐明了各自的意见和处理建议。人民陪审团评议后一致认为:被告人何某、罗某、董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与他人秘密窃取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某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理,建议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在量刑幅度内进行判处。
合议庭成员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合议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何某应当从重处罚。最后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案件审理效果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法院工作正面临着内外界因素交织、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交织、当事人个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交织的复杂局面。法院工作要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就必须坚持改革的思路,不断创新审判机制,探索建立人民群众直接、有效、具体参与司法的新路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开展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新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前及时了解、听取民意,实现民意表达的具体化。人民法院在裁判前对人民陪审团的意见进行认真对待,不仅会使判决结果增强社会的认同感,而且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同时还有利宣传法治,树立法律权威。被告人何兆喜、罗海江、董连国盗窃一案的处理,社会反响良好,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