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学生在学校内玩耍或斗殴等导致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受伤孩子的损失由谁赔偿呢?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接下来我们跟随案件情况,了解一下法院是怎么界定责任划分的。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小靳与被告小李、小徐、小王系被告某小学住校学生,该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险。2021年10月29日上午9时12分左右,原告与被告小李、小徐、小王在课间游戏过程中,因小李手推搡和小徐脚绊住等原因导致小靳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小王重压在小靳身上,致使原告11、21牙折断。经鉴定,原告多周期修复牙齿费用共计32400元。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事发时,原告小靳及被告小王系刚满 8 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李、小徐系未满 8 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该事故在上学期间发生,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且事故发生投保期间,故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对于该事故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如何分担。法官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活动期间,被告某小学虽辩称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课间管理方面尽到安全引导责任,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次事故系原告小靳和被告小李、小徐、小王课间活动玩耍过程中导致的,四人均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发生时,原告小靳及被告小王系刚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李、小徐系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原告小靳自身承担10%的责任,被告小李、小徐、小王各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60%的责任。因学校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法官说法
中小学生对事物认识不成熟、危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学校除了应加强安保力度,提高教师监管能力外,也应通过宣传安全知识、组织安全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与此同时,家长也需要教育孩子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增强孩子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