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依法办结一起司法惩戒案件,对在法庭内言语攻击并动手打人的当事人宋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有力维护了法庭秩序,彰显了司法权威。
事件回顾
8月18日下午,在一起民事案件庭审开始前,上诉人宋某某情绪失控,公然辱骂被上诉人刘某某,甚至上前动手打人,导致对方脸部受伤。尽管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制止,宋某某的行为仍严重破坏了庭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庭审结束后,刘某某向法庭反映脸部被抓伤,经核实确有红肿、伤痕等情况。
依法办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司法警察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全程录音录像、双人执法、文书规范”要求,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经调查,宋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妨害诉讼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法庭是解决纠纷、彰显正义的场所,一切言行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程序。任何冲击法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请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诉讼环境。
• 有话好好说:对判决、裁定有异议,可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正当途径解决。
• 证据充分交:所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切勿当庭“搞突袭”。
• 秩序共同守:听从法官、法警指挥,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