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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都法韵】工作十几年,养老钱却“悬了”!法院调解促补缴

  发布时间:2025-08-29 08:55:11


缴纳养老保险的本意是通过提供稳定收入,缓解职工退休后的经济压力,以减少社会矛盾。但员工辛苦工作十几年到头来却发现企业竟然没有给缴纳养老保险,自己的晚年生活该如何保障呢?近日,台前县法院调解的一起因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纠纷,就给大家提了个醒 —— 一定要让企业缴纳养老保险!

一、案情回顾

2009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等九人在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此,李某等人向台前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以李某等人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裁定不予受理。李某等人不服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调解

经法官主导诉前调解,李某等九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公司同意于2025年1月25日前为李某等人缴纳在公司工作期间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二、双方之间就本案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三、双方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三、法官提醒

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职工也应当在入职时对签订的就业合同以及工资构成做到详细了解,以免产生后续问题。

与此同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或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解释二》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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