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开车上路要购买保险,那买了保险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呢?答案并非如此。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仍可依法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其中,无证驾驶就是典型情形之一。无证驾驶行为不仅被法律明令禁止,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尽管如此,实践中仍有人心存侥幸,偏要以身试法,最终必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张某驾驶奥迪牌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驾驶人因无证驾驶弃车逃逸,造成车辆损伤、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赔偿金14万余元。
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被告张某系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了垫付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向侵权人张某进行追偿于法有据,最终判决张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4万余元。
三、法官说法
无证驾驶,有保险也不“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者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投保了保险就心存侥幸。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驾驶机动车,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四、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