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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同行】尚德守法,共享美好“食”光

  发布时间:2025-09-15 08:46:12


编者按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明法同行》专栏,致力于从您身边的大事小情入手,持续聚焦民生常见法律疑问,系统梳理相关法规、结合具体情形解析法律适用,为您提供清晰、实用的法律指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万千家庭幸福和社会发展未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更牵动着每位家长的心。

9月11日,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校园食品安全中的常见问题,让大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食材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要当心

常见问题:

有些商家用廉价食材冒充优质食材,例如,曾有案例显示,某商家用价格较低的鸭肉卷冒充肥牛卷销售至学校餐厅等餐饮机构,严重威胁学生健康。

法官提醒:

宝贝们,在学校就餐时,如果发现食物口感或味道不对劲,要马上告诉老师或食堂的叔叔阿姨哦!家长和老师也要多关心孩子在学校的饮食情况,一起守护我们的小饭碗。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违规添加要警惕,健康第一最重要

常见问题:

个别供餐单位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禁止添加的物质。例如,曾有某地校外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造成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

法官提醒:

孩子们,颜色过于鲜艳、味道特别浓烈的零食和加工食品,我们要少吃哦!老师和爸爸妈妈们也要擦亮眼睛,共同监督学校的供餐质量,让健康永远排第一位!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周边小食品,购买需谨慎

常见问题:

学校周边的一些小卖部可能存在销售过期食品或“三无”食品的情况。孩子们鉴别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易受害群体”。

法官提醒:

小朋友们,买零食前一定要像小侦探一样,仔细看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哦!包装袋破掉了,或者看起来脏脏的、没有标签的零食,我们不要买。爸爸妈妈也要教会孩子如何识别食品标签,养成好习惯。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维权途径要知晓,合法权益要维护

常见问题:

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很多同学和家长不知道如何有效维权,或者未能保留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法官提醒:

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立刻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学校向监管部门反映。最关键的是要保留好证据,比如问题食品、购物小票、照片视频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守护校园食品安全,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守护他们茁壮成长,共享美好“食”光!


责任编辑: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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