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彩钢由于其材质轻,施工方便快捷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民用建筑、仓库、工棚、车棚等场所。但也因为这一特点,又成为了大风等恶劣天气下不稳定的安全隐患,脱落而砸人毁物的事情也偶有发生。如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风掀翻彩钢制屋顶砸伤他人的案件,为公众厘清此类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1、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3日18时至19时,韩张镇风力达10级。当日18时30分前后,原告骑两轮电动车沿G341国道由西向东行至韩张镇郭庄桥时,被大风吹落的彩钢房顶砸中受伤。随后被急送至南乐中兴医院,初步诊断为闭合型颅脑损伤(重型),支付医疗费30514.43元。当天18时51分,原告亲属报警韩张派出所使用无人机升至事发地上空,对周边进行了查看,确认方圆几里内只有被告家房顶被风刮跑。因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0000元。
2、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抗辩伤人彩钢顶非被告所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接报回执、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无人机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伤人彩钢顶系被告房屋所有,其侵权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抗辩此次事故属自然灾害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指出,被告需证明当日大风达到 “不可抗力” 的法定标准(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同时审查彩钢顶搭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大风前几日,南乐县发布了大风预警通告,被告庭审时也自认其彩钢顶安装已有十年之久,存在氧化情况。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787.16元。
3、法官说法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民法典对于此种损害责任的归责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
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人在恶劣天气下要尽量避免行走在有搁置物、悬挂物等的建筑物旁,以免影响到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