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某天,崔某到镇上某电料门市部购买电视支架,崔某称经营者宋某告诉他电视支架在二楼存放,需要随店员到二楼自己去拿。崔某和店员一起乘坐载货电梯到二楼取货,当电梯下降到一半高度时,电梯链条突然断裂,电梯上的货物倒塌砸在了崔某身上,导致崔某受伤。崔某受伤后先后在县、市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电料门市部垫付了医疗费用2万元。崔某治疗终结后,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崔某所受伤害构成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崔某请求电料门市部赔偿其各项损失。
01、法院调解
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引发相关纠纷的案件,开庭中双方当事人对崔某的受伤情况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案件开庭后,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办案法官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积极进行调解,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进行最大化的维护。最终,在办案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原告崔某和某五金电料门市部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02、法官释法
建筑物、构筑物等脱落致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仍是其存在过错,只是该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只要发生建筑物脱落致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存在过错,可向其主张侵权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只有证明自身对于建筑物的脱落不存在过错才能免责,一般应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如果有其他责任主体,可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因电料门市部电梯链条突然断裂,电梯上的货物倒塌砸在了崔某身上致使崔某受伤,电料门市部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崔某相应的费用。
03、法官提醒
经营者对于经营场所中往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设施,及时维护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