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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助营商】濮阳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3 08:03:22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近年来,濮阳法院聚焦“公平与效率”,围绕工业立市、制造业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维护企业权益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涵盖产权保护、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聚焦市场活动常见性、突出性问题,明规则、厘边界,促解纷、纾困局,为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保障。

目录

01

河南某公司诉大连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02

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03

郑州某建设公司与某生态公司南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04

某山泉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5

某石化有限公司诉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河南某公司诉大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两地法院跨省联动 涉企纠纷同步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河南某公司作为供方与大连某公司作为需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500吨石油苯。合同履行过程中,从要求提供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明到催款再到解除合同,双方互不信任,先后互相发函近十次。后,河南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解除案涉《购销合同》,大连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大连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判令河南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案涉《购销合同》,大连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31500元、赔偿损失222500元、支付其他费用13720.2元。大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双方还曾于2024年4月签订了石油苯的购销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目前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处理结果

本案开庭后,承办法官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电话沟通案件进展,考虑到两案在合同标的、争议焦点上具有一致性、关联性,遂确定两案一并调解的方案。经过两地承办法官与双方代理律师进行多轮沟通,双方就两起案件一并调解、纠纷一次解决达成初步共识。随后,双方在两地法院组织下就赔偿数额的确定、保证金返还期限、违约金形式及支付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赔偿事宜的调解方案,并于线上签订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互相起诉,争议问题复杂,承办法官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商定一并调解方案后,邀请双方代理人全程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从法律适用到事实认定、从合同约定到双方损失、从案件证据到保证金的返还,逐一向双方分析利弊、释明最佳处理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就合同解除、违约金、保证金等事项达到和解。两地法官通过电话调解、线上签订调解协议一揽子解决横跨千里的商业纠纷,不仅为涉诉企业节约了维权成本,还有效降低诉讼对企业形象的影响,是人民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建工(集团)

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厘清拖延结算边界 保护中小企业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省道501台寿线东仝至解庄段公路改建工程水泥稳定碎石专业分包合同》。2021年5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省道501台寿线东仝至解庄段公路改建工程路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合同后,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完工后,因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迟迟未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已建设路段部分,虽未经竣工验收,但该路段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认案涉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案涉工程施工完毕三年有余,至今未能审计定案,并非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导致,且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案涉工程复工时间,故其主张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应计算利息等抗辩缺乏合理依据,不予支持。判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51538.88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企业常常遇到“项目完成后,甲方长期不予验收或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困境。从法律适用层面讲,本案精准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甲方拖延验收和结算的法律后果,认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或恶意拖延验收的,不能免除其支付工程款义务,破解了“验收结算久拖不决”的行业痛点。从社会治理层面说,本案否定“以拖延换利益”的不当经营逻辑,明确发包方不得借程序拖延规避实体义务,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推动形成“按约验收、及时结算”的行业规范,有效助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郑州某建设公司与某生态公司南乐分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和解破僵局 分期履约护经营

基本案情

郑州某建设公司与某生态公司南乐分公司因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总工程款334余万元,扣除已付147余万元及0.91万元罚款后,判决某生态公司南乐分公司支付剩余186余万元及利息,某生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某生态公司因资金薄弱无力一次性付款,案件陷入僵局。

处理结果

考虑到某生态公司南乐分公司(小微企业)的经营脆弱性,法院首选执行和解模式处理案件。首次调解时,因双方矛盾累积已久争执激烈,坚决反对和解。承办法官调整策略,分头攻坚,多次上门走访某生态公司南乐分公司,结合同类企业破产案例释明信用惩戒风险;对郑州某建设公司,逐笔核对款项明细,分析强制执行隐患,提出“分期支付+违约重罚”方案以打消其顾虑。最后一轮调解时,承办法官又提出“首期款到账后再解封”的折中方案,打破双方关于付款与解封的僵局,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目前,某生态公司南乐分公司已按约分期履行完毕,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善意文明执行赋能营商环境优化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以执行程序为纽带,将司法保障从“判决公正”延伸至“胜诉权益落地”。通过执行调解明确分期支付与违约条款,确保债权人债权不沦为“法律白条”,夯实市场主体的权益安全感;又以执行措施的灵活性替代“一刀切”查封,通过“账户解封+分期付款”为小微企业留足经营空间,避免因执行陷入生存危机,维护市场主体活力。本案“以执行促和解、以和解稳经营”的处理模式,破解了涉企执行僵局,让强制执行环节亦成为滋养营商环境的“沃土”,既保障了市场交易秩序,又呵护了小微企业这一市场“毛细血管”,对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实效化、精细化”升级意义重大。

某山泉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李某某在明知郑某某(另案处理)生产的是假冒“XX山泉”注册商标饮用水的情况下,多次购买并在濮阳县区域内进行销售,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判处其刑罚。2024年3月11日,某山泉有限公司以李某某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李某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某山泉有限公司系“XX山泉”注册商标权利人,李某某销售假冒“XX山泉”注册商标饮用水的行为侵犯了某山泉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李某某系销售而非制造行为,且已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金,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按其违法所得的1.6倍向某山泉有限公司进行了赔付。

典型意义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涉及刑行民交叉问题,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之后,权利人还可诉请判令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机制,通过整合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现从单一审判模式到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跨越。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依法适用刑事先行判决,认定“明知”“情节严重”等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在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基础上提供调解方案促成和解,不仅提升了审判效率,还促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有力传递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司法价值导向。

某石化有限公司诉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合同纠纷案

以保促调化干戈 助企纾困促双赢

基本案情

2023年,某石化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两次签订《沥青代储合同》,约定由某新材料公司为某石化公司存储沥青。后因某新材料公司拒不交付12709.1吨沥青以及未经某石化公司许可私自提走19694.98吨沥青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某石化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某新材料公司交付12709.1吨沥青(或折价支付货款4778万元)以及解除合同、返还19694.98吨沥青或赔偿货款逾7400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某石化公司申请对某新材料公司名下共计1.2亿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考虑到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案件存在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从法律风险、诉讼成本、企业信誉、长远合作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和引导,耐心释明法理,促成被告庭前主动赔付4000万元,原告据此调整了诉讼请求。后期调解中,双方又对标的7400万元、标的4778万元两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迅速解除措施,被冻结的资产得以恢复流通。结案后,承办法官又积极跟进,推动双方按时履行协议,多起涉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中,法院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措施,既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又使被诉企业避免因诉讼导致资金链断裂、经营停滞的风险,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展现了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同时,承办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坚持“以保促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义务,不仅高效化解了系列矛盾纠纷,更帮助企业修复了合作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为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可推广的经验。

责任编辑: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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