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在校高中生、同班同学,因琐事引发争执,造成了一人伤亡四人获刑的青春悲剧,应警钟长鸣。2010年9月8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李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0年3月23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与同桌张某在早读时因琐事发生口角,下课后继续争吵,张某用身体碰郭某,二人开始厮打。同班同学高某、李某、王某平素与张某关系较好,即帮张某踢打郭某。情急之下,被告人郭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张某左上臂、腹部等处捅伤,将高某右手掌捅伤,张某持铁质书立击打被告人郭某头部致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各项损失34万元,所在中学赔偿张某亲属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已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李某、王某逞强好胜,为帮张某,随意殴打郭某,虽未直接给郭某造成重大伤害,但因其行为的介入致使事态扩大,最终导致张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且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已犯有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被告人高某、李某、王某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均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