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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实施中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0-10-11 17:07:33


    由于目前刑法对量刑规定的比较笼统,且司法人员重定罪轻量刑思想的存在,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导致同一案件事实或犯罪情节大致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的法院,所判决的结果大相径庭,影响了法律的尊严。量刑规范化是是刑事审判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但量刑规范化还存在以下问题: 1、轻罪案件的量刑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2、现有量刑标准存在绝对化倾向的不足。3、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部分未遂如何减少基准刑没有做出规定。4、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未纳入量刑规范工作范围考量。《指导意见》中对于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未予规定。

以上问题的存在同样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法官裁量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量刑的公正、均衡,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失去意义。因此建议:

    1、基层法院在审理轻刑案件时,根据量刑规范化得出的宣告刑结果若低于被告人实际羁押的刑期,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案件,适用缓刑,来取得刑期上的统一,对于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件,建议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就变更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2、量刑起点是在任何量刑情节尚未对量刑发生作用时,犯罪基本构成事实所对应的特定的刑罚的量,必须是因个案而异的。量刑起点应有一定的幅度和弹性,避免量刑标准绝对化,使法官享有应有的自由裁量权。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如果认为根据量刑规范化确定的宣告刑过低或者过高的,在上浮或者下调百分之十的刑期后,如果仍然感觉刑期不合适,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直接再上浮或者下调百分之十的刑期,以提高办案效率。

    3、对犯罪部分未遂的案件量刑时先对既遂部分确定一个基准刑,再将部分未遂的部分按照未遂犯罪确定基准刑,将二个刑期相加后,再结合其他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

    4、作为被告人认罪及悔罪表现之一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量刑规范内。对于积极缴纳全部罚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缴纳部分罚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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