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比例不断加大,由于保险公司怠于调解,从大多数法院来看,此类诉讼的调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濮阳县法院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五项措施措施加大调解结案力度,实现了此类案件调解率逐年递增,真正做到公正与效率的结合,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2008年,濮阳县法院共审结保险公司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7%,调撤结案41件,调撤率为28.4%。2009年,案件比例提高为89.9%,调撤结案69件,调撤率为31.6%。2010年1至8月份,案件比例93.7%,调撤结案76件,调解率为35%。
一是采取多种方式直接与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联系,介绍案情、解释法律,使调解工作得到负责人的认可,由其统筹公司的内部工作程序,促使调解成功。
二是充分理解保险公司对程序、证据的要求,做好调解的前置工作,搭好对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桥梁。
三是上下级法院以及同级、不同地的法院之间建立案件研讨制度,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司法疑难问题。增强保险公司对法院判决的可信度,进而相信调解。
四是积极利用诉前调解及调解前置程序,由立案部门建议和引导当事人先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同时协助受害方和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五是充分利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心,专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