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同行,贵在同行。这不仅是理念上的共识,更是行动上的合力。当法官的裁判智慧与律师的专业代理相向而行,往往能打通纠纷化解的“最后一公里”。法官和律师是知识共同体、职业共同体,让我们持续深化良性互动,在思想上同心、在行动上同步,将法官与律师的专业能力转化为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实效,共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近日,濮阳县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时,采取“法官+律师”调解模式,将律师职业行为与法院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将一触即发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被告人邓某驾驶豫 J 牌小型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人力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保险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
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李某近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相关赔偿。
“法院主导+律师参与” 联动发力
律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扮演着息讼止纷的重要角色,是连接法官与当事人的“桥梁”。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着眼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律、情理等方面耐心劝导。律师积极发挥代理律师自身职业优势,协助承办法官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院判决
本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寄语
交通肇事罪系常见易发罪名,且系过失犯罪,本罪名认定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所获赔偿的情况,即是否实际获得赔偿以及赔偿是否足额。交通事故的妥善解决不仅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事故案件的妥善处理,一方面要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依据,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减少因事故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实现法理情融合的闭环解纷。
律师参与矛盾化解,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也实现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司法效果,促进交通事故一次性实质解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