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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都法韵】“刷单”手机能返现?警惕诈骗新套路

  发布时间:2026-01-14 09:56:26


本以为足不出户通过“刷单”买手机便可轻松赚钱,怎料却是诈骗新套路,一起来看看清丰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份,张某在网络上被以网络供职诱导刷单返利,对方诱骗张某去手机商城购买手机,并根据对方的指示将手机邮寄。张某先以51500元购买了5部“苹果16”手机,后以90885元购买了10部“苹果16”手机,分别根据对方的指示将手机通过快递邮寄至不同的指定地点。

被告人蒋某明知其接收的上述快递手机为违法犯罪所得物品,仍指使刘某、魏某到邮寄地点收取张某邮寄的手机,刘某、魏某在收取快递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张某邮寄的10部手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该10部手机被发还给张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赔偿了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部分手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系犯罪未遂等情节,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一种与电诈手段紧密关联的销赃模式,诈骗团伙不直接接触赃物,利用看似正常的商业物流和第三方跑腿人员完成转移,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分离。本案中,诈骗分子诱骗被害人购买实体商品并邮寄,意在快速“洗白”诈骗资金,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正是这一“变现”链条上的关键一环。

法院在对蒋某某从严惩处的同时,将其地位作用大小、部分手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发还、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作为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贯彻了关于“减少损害后果”可以从宽处理的导向,激励下游犯罪分子主动退赃、协助挽回损失。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下游犯罪配合上游电信诈骗转移赃物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不仅对犯罪分子给予了制裁,也通过裁判说理和情节考量,突出了打击电诈关联犯罪、保护人民财产、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司法价值导向,具有典型意义。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网络“刷单”不仅影响市场秩序,更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切勿轻信网络上“高佣金”“先垫付”等兼职刷单信息,被高额的报酬迷惑而轻易点击陌生链接并支付订单。如若遭遇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将对方的QQ、微信、电话号码、聊天记录等留存提交警方。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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