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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都法韵】加盟纠纷终和解!4000元保证金全额返还

  发布时间:2026-01-23 09:40:39


“感谢田庭长,这事压我身上这么久,没想到在法庭完美解决了”。签署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小马由衷的感慨,道出了一场历时近一年的加盟纠纷在濮阳县法院胡状法庭倾力调解下迎来暖心结局。

案件详情

原告小马系被告小杨经营店铺的饮料供货商,小杨是某小火锅品牌持有人。二人在吃饭时,达成合作意向,约定由小马以“免加盟费”的形式加盟小杨的火锅品牌,但需要缴纳4000元保证金,旨在担保小马将来退出经营时,能够及时清退并向会员返还预付储蓄卡。后小马缴纳了保证金,并从小杨处购入酱料等物资花费10960元。

一年后,小马店铺持续亏损,难以为继,最终停业。小马主动妥善清退了所有会员的预付费储蓄卡,完全履行了经营者的后续义务。随后,小马按约请求小杨返还保证金,而小杨以小马未支付加盟费为由多次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矛盾激化,小马遂诉至法院。

纠纷化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到,本案事实清晰且双方曾有长期合作关系,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开庭当日,小杨却未能到庭,法官并未简单进行缺席审理,而是立即通过电话与小杨取得联系。电话中,小杨情绪仍显抵触,坚持原有立场,拒不返还保证金。承办法官以电话为桥梁,耐心倾听小杨陈述,并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初步的释法明理,小杨态度有所松动,表示愿意返还一半以作妥协。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将沟通重点从“辩是非”转向“促和谐”,从双方合作记忆与情谊唤醒二人的合作初心。情法交融的调解,如春风化雨,逐渐消融双方心中的隔阂。杨某最终愿意签署调解协议,次日一次性全额返还保证金。小马对法庭工作连连道谢,一度紧张的合作关系得以修复。

法官寄语

司法更应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助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要灵活运用“背对背”沟通方式,逐步消除对立情绪,调解过程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充分注入情理考量,体现司法为民的速度与温度。本案不仅解决了保证金返还的具体争议,更重要是修复了受损的合作伙伴关系,更向市场主体传达商事活动应恪守承诺,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的信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岳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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