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发〔2010〕33号于二○一○年十月一日对外公布。
清丰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程某等四人诉吴某、郝A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案情为:2010年6月23日23时许,同村的郝A和郝B(1990年出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丰县福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庙乡庄头施工路段碎石路面时,致摩托车发生侧翻,致使郝B当场死亡、郝A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郝B的家人原告程某等4人于2010年7月19日将被告吴某等7被告告上法庭,要求7被告赔偿4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394720.13元。
事故发生后,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该大队仅出具清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清此道路事故发生时,郝A和郝B二人间是由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警大队没有划分责任。该案定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郝B是家中唯一的男孩,由于失去亲人的痛苦,原告方情绪比较激动,来了很多人,合议庭为了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为了推进阳光司法,决定全程进行录像。从上午8:30分开始,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午1时许整个庭审活动圆满结束。
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通过审判过程的公开,避免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确保裁判者的中立性。公开透明让法官更自律,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让自己的行为更加光明坦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