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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都法韵】天降千元的工资红包?醒醒,得还回去!

  发布时间:2026-02-28 08:19:52


“谢谢法官的耐心说法,我会马上退还多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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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轻点即可完成资金划转

便捷高效却也暗藏风险

近日

濮阳县人民法院文留法庭成功调解了

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

双方达成一致

这场因“手滑”引发的纠纷

得以成功化解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离职后,原告已结清其全部工资。隔月,原告因操作失误,向被告重复支付10月工资3000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及利息。

二、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结合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情况,确认原告因操作失误向被告重复支付工资3000余元的事实成立。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调解更能高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其无合法依据取得该款项应予以退还,同时引导双方理性化解纠纷。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案涉款项。

三、法官说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失的情形。在本案中,被告在已结清工资的情况下,额外收到的3000余元工资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意味着,被告取得该款项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

在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类似的误转款项、错收财物等情形时,受损方无需担心“钱要不回来”,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收到不明款项时应主动核实来源,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占有他人财物,否则不仅需要承担返还义务,还可能面临诉讼成本和信用风险。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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