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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嫂“出气”打伤人赔了钱财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14 16:03:30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2555、01元。

    2008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嫂子杨某某和邻居宋某某因在伙巷泼水发生口角,宋某某的丈夫吴某某从田地回家后又与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某闻讯赶到后,用木棍殴打吴某某致吴手掌骨骨折构成轻伤。吴受伤后住濮阳县人民医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共计3768、01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385元。2009年12月23日经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左手损伤为十级伤残。另查明吴某某系濮阳县梨园乡供销社下岗职工。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闻讯其家人与邻居发生纠纷赶到现场,本应劝解,化解纠纷,但其不问情由,持棍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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