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结伙抢劫三千元 被判徒刑整二年

  发布时间:2010-10-14 16:05:02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3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后窜至中心阁市场处,以其兄弟被打为由将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骗至城关镇南凤街,对三被害人实施恐吓、殴打后劫取现金2000余元,被告人谢某某分得现金50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