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濮阳法院聚焦消费领域常见纠纷,以典型案例释法明理,用司法力量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濮阳中院:无证销售“问题保健食品” 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
潘某在重庆某公司网络平台店铺花费5504元购买8瓶保健食品,食用后潘某与其母亲均出现不良反应。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所售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表,还违规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令其退还潘某货款550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5040元。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对违法经营者的有力震慑,但该赔偿仅适用于个人和家庭合理生活消费范畴。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验生产资质、产品标识等信息,妥善保存订单、付款凭证、实物照片等证据,遇问题及时维权。
华龙区法院:油条违规加含铝泡打粉 构成刑事犯罪受惩处
案情简介
陈某在经营早餐店期间,长期在油条、油饼制作中违规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油条铝残留505mg/kg、油饼597mg/kg,严重超标,足以损害人体健康。
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餐饮经营者不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消费者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第一时间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濮阳县法院:装修材质货不对板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张某甲为房产装修,由其父亲与某建材公司签订木作定制合同,张某甲向公司法人蒋某个人账户支付98万元货款后,发现对方提供的货物材质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公司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判决其返还98万元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合计392万元;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有效防范经营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清丰县法院:香油违规使用添加剂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其经营的香油坊中,使用国家禁止在食用植物油中添加的“乙基麦芽酚”生产香油并对外销售,该批次香油销售额共计900元,经检测,其中“乙基麦芽酚”含量为359ug/kg。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令其支付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9000元,且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即使涉案金额不高,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民事公益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作出从业禁止决定,从源头杜绝再次危害食品安全。
南乐县法院:旅游退款被中间人截留 法院调解护老年消费者权益
案情简介
段某某通过袁某某预订新疆某旅游专列,支付6380元后发现被多收420元,袁某某当日退还。后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旅游专列取消,旅行社将剩余5960元退还给袁某某,但袁某某未转交段某某,经多次催讨无果,段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充分考量原告系老年人、款项长期未退等情节,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袁某某确认欠款6000元,分期偿还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
法官提醒
本案实质为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问题,旅游服务中间人收到退款后未及时转交,侵害消费者财产权。法院对老年消费者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同时警示从业者,诚信经营、依法履约是基本准则。
范县法院:销售假冒某品牌假酒经营者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郑某某花费2800元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两瓶某品牌白酒,发现酒的NFC防伪技术无法识别,经该品牌官方鉴定,确认该两瓶白酒为假冒产品。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30800元。
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庭前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郑某某支付包含货款及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款9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提醒
经营者销售商品构成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把控商品进货渠道与质量,坚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台前县法院:网店销售“三无”止咳方 依法赔偿担责任
案情简介
苟某通过陈某网店购买“草本止咳方”,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系典型“三无产品”,苟某诉至法院。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陈某赔偿苟某500元,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网络交易并非法外之地,销售“三无”产品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商品来源合法、标识齐全。消费者网购食品、保健品时,要核查生产信息,保存订单、聊天记录、开箱视频等证据,遇欺诈可主张三倍赔偿(最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