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王刚某于2009年古历7月7日夜无故将受害人王忠某房门撬开,用菜刀将受害人王忠某杀死。受害人同胞姐妹二人以王刚某其妻晁盼某、长子王增某、次子王增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8月29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刚某、其妻晁盼某共同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547元,并驳回对其长子王增某、次子王增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受害人王忠某一生无配偶,同胞姐妹三人,与王刚某家系同族近们邻居,关系一般。2009年古历7月7日夜王刚某无故将受害人王忠某房门撬开,用菜刀将受害人杀死,后经公安局侦查鉴定,王刚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刚某无故致受害人死亡,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慰抚金。晁盼某作为配偶,系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当与王刚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姐妹二人要求其长子王增某、次子王增某即第三顺序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公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