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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二万寻爱车 构成承诺应付款

  发布时间:2010-10-14 16:07:33


    张某2010年3月,将价值11万元的新车放在路边,到银行取钱,30分钟出来,发现车被盗走了。张为找到车,在周围发了很多悬赏广告,若有人提供线索,并找到车的,悬赏2万元;李某在放车附近卖小饰品。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线索,致使警方短期破案,将车追回。张某出5千元,李某诉之法院。要求张某按悬赏广告支付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张某为找到丢失车辆,发出悬赏广告的行为,即构成要约;只要李某完成了悬赏广告上指定的行为,并因其提供的线索将车找到的,就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有效地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就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法律,按其承诺向李某支付全部报酬。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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