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模仿抢劫触刑律 三青年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09-05-20 08:52:05


   法律无儿戏。即使出于模仿的心态来抢他人财物,也构成抢劫罪。

   近日,濮阳市法律华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朱某、孙某、李某系濮阳市周边乡镇青年,均为90后男生,辍学在家,无经济来源。受到网络打打杀杀的暴力影响,遂预谋抢劫同乡青年刘某。

    三被告人于2008年7月19日晚11时窜至濮阳市中原路某小区被害人租住集体宿舍处,踹门进入后,索要财物未果遂殴打被害人并抢走DVD一台和一件T恤衫。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均构成抢劫罪。鉴于孙某、李某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判决三被告人三年、二年、二年并处不等罚金等。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华龙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