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主张三十万元精神损失费的离婚纠纷案,一审认定被告主张于法无据被驳回。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1995年8月登记结婚,原告属再婚,现均已年过六十,至今未生育,双方系中原油田采油四厂退休职工,生活条件尚好,但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互不信任,感情不好。原告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多次做和好工作,未果。开庭时被告表示离婚可以,但原告在外与别的多名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并且由于原告原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自己的孩子,现年岁已晚,深感遗憾,精神上难以承受,故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三十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法院不予干涉。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三十万元,因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及自己由此遭受的后果,被告主张于法无据,遂作出判决驳回被告三十万元精神损失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