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濮阳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涵盖商标、著作权、
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
以司法裁判护航创新发展。
一、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赵某某与鲁某某(已判刑)合谋各投资50%合作组装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组织团伙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近一千六百万元。案发后,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典型案例。商标承载着企业大量的研发投入与品牌价值,案涉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商标权,更直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与秩序,挫伤企业创新积极性。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以及我国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了同类违法犯罪行为,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某商业管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发展公司经授权对“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著作权权限享有独占使用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上述著作权均在有效期限内。某商业管理公司于2025年4月、5月在其运营的抖音号发布视频宣传称,将举办“奥特英雄 光之集结”活动,宣传页面显示演出包括经典奥特曼见面会、经典奥特曼角色巡游、经典奥特曼情景剧等。活动现场设有多块背景板、指示牌、奥特曼立体模型和立体气模等,演出活动中演员身着奥特曼皮套形象进行互动表演。某文化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业管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业管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发布的宣传视频、活动现场及演员身着的皮套形象中多次使用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侵犯了某文化发展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判决某商业管理公司赔偿某文化发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
利用知名IP吸引客流是常见的商业策略,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实则是一条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在知识产权领域,“先授权,后使用”是基本准测,任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智力成果获取商业利益的“搭便车”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责任的严肃追究。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IP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IP商业使用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警示市场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强化版权意识,尊重原创,助力构建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
三、某餐饮管理公司与宋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管理公司长期深耕特色餐饮领域,经持续研发与实践,形成了独具风味的面食汤底配方、卤料配比及标准化制作工艺。宋某曾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成为其旗下加盟门店经营者,在合作期间接触并掌握了上述核心制作技术。合作关系终止后,宋某擅自以自有品牌对外宣传推广,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招收加盟学员,公开传授、售卖某餐饮管理公司的秘制配方与加工工艺。某餐饮管理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管理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稳定的市场收益与竞争优势,且公司通过内部保密制度、加盟合同保密条款等方式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该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宋某作为曾掌握上述秘密信息的加盟方,负有法定及约定的保密义务,其擅自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信息的行为侵害了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商业秘密。综合考量本案侵权情况,依法判决宋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餐饮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餐饮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连锁加盟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餐饮配方、独特工艺等信息可构成商业秘密,只要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清晰指引。强化了对加盟经营者失信违约行为的规制,有效遏制“加盟学艺、转身侵权”的行业乱象,引导市场主体恪守契约精神、公平诚信经营,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某电气(中国)公司与某电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电气公司是全球电气行业的领导者,为100多个国家的能源及基础设施、工业、数据中心及网络、楼宇和住宅市场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某电气(中国)公司为某电气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相关领域同样具有极高知名度。某电气(中国)公司将“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并在长期经营中取得广泛知名度。某电缆公司曾登记、使用“施耐德”作为其企业字号,后于2025年12月3日改名。某电气(中国)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电缆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侵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某电缆公司赔偿某电气(中国)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知名品牌字号保护的典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某电缆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字号,攀附品牌商誉,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法院通过高效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既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量了中小企业经营现状。本案明确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向导,彰显了司法对品牌商誉的保护力度,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