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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守护未来 | 濮阳中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03 08:32:24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擦亮“濮法润苗”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典型案例,旨在以个案裁判做好普法警示、以案释法,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司法防护屏障,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魏某某(17周岁)明知上线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待资金到账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让他人将接收到的资金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其后再转给上线指定账户,在银行卡出现异常后还持卡通过ATM机取现。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受小利诱惑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持续猖獗,特别是涉“两卡”犯罪依然呈高发态势,甚至逐渐扩散至未成年人群体。很多未成年人误以为“只是借卡、转个账、赚点零花钱”不是大事,不清楚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严重危害,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针对此类现象濮阳中院多次前往高中、职业院校开展防范电信诈骗法治讲座及巡回审判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摒弃侥幸心理,自觉远离出租出借银行卡、帮他人转账刷流水等非正常活动,守住法律底线。


【梁某、连某某等人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17周岁)、连某某(17周岁)因没有钱预谋实施盗窃,伙同他人窜至某县新区,窃取某烟酒门市香烟158条(经鉴定价值46010元),后将被盗香烟卖给他人,部分赃款用于吃饭、买手机等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连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结伙盗窃财物被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例。二被告人虽系17周岁未成年人,但均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本应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却再次结伙流窜作案,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主观恶性明显。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但宽容绝不等于纵容。面对曾有盗窃劣迹,仍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张某某与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诉讼离婚,婚生女儿韩某由父亲韩某某抚养。后韩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韩某母亲张某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有抚养女儿韩某的意愿与能力,目前被告韩某某暂抚养无能力,女儿韩某亦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韩某某服刑结束止原被告婚生女儿韩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待被告韩某某服刑结束后,由韩某自行选择跟随其父或母生活。


典型意义

法院在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时,应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确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中,该未成年子女的原监护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结合本案中未成年人父母的现抚养条件,同时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考虑本案具体情况,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依法确定了在原监护人服刑期间由该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依法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妥善处理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的母亲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被告在离婚后,从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故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向原告赵某支付此前拖欠的抚养费共计200000元,后续抚养费由被告赵某某于每月5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原告赵某年满18周岁。


典型意义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尤为重要,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他们的生活、教育受到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持续的,不因离婚或者抚养关系的分配而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承担义务。本案中,在原告母亲和被告离婚后,原告母亲承担着直接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为抚养费类案审理提供了良好示范。


责任编辑:岳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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