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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高考路 青春不“踩坑”|这份法律“备考包”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6-06-08 09:03:36


高考加油

         六月的风,带着栀子花的香气,也吹响了高考的号角。

         千万学子即将奔赴考场,书写人生的重要答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为你加油鼓劲的同时,精心梳理了一份法律“备考包”——愿你笔下生辉,更愿你行稳致远,远离那些藏在考场内外的法律“陷阱”。


考场上,诚信是唯一的“答案”


         高考期间,不法分子常以“助考”为名兜售试题答案或作弊器材。请注意:组织作弊、出售试题答案、提供作弊器材、替考等行为,均已入刑!

法官提醒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试题答案,或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同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在高考中组织作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考完后,这6样东西别发朋友圈!


         高考结束,不少同学喜欢拍照留念。但准考证、身份证、成绩查询单、录取通知书等,都包含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组合,足以让不法分子冒领成绩单、篡改志愿、精准诈骗!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填志愿,“内部指标”是骗局!


      “花钱就能上名校”“内部补录名额”“定向招生指标”——每年高考后,这些话术都会重出江湖。正规高校招生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凡索要“指标费”“录取费”的都是诈骗!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报志愿、查分,

小心个人信息被“卖”了!


         高考前后,各类“志愿填报指导班”“分数预测群”“大学新生群”扎堆出现。不少机构以“精准推荐”“一对一服务”为名,大量收集考生姓名、电话、学校、成绩、家庭住址等信息。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你的考生信息是宝贵的个人隐私,不是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请谨慎对待任何索要个人信息的行为,非必要不提供身份证号,考生号,准考证号等核心信息。


每一个奋笔疾书的瞬间,

都值得被铭记;

每一滴拼搏的汗水,

都应获得公正的回报。

考场上的公平,由法律守护;

人生的下一段旅程,由你书写。


濮阳中院祝愿所有考生:

金榜题名,圆梦今夏!

责任编辑: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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