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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建议区分三种情形充分适用非监禁刑

  发布时间:2010-10-19 10:55:12


    濮阳县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刑事案件在非监禁刑的适用上存在适用率偏低的情况。区分不同情形适用非监禁刑,不仅可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使刑罚效益得到更好的发挥。

    一是区分案件性质适用非监禁刑。对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又多为初犯、偶犯,或未成年犯,或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的犯罪,本身的主观恶性不深,从案件的性质本身说不适宜适用监禁刑;在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中这方面的作用甚为明显。

    二是区分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案件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在案件向该院提起公诉前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且未危害社会及影响案件进度的适用非监禁刑,可以有效节约社会资源;而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大的被告人则要从严把关,严格适用。

    三是区分被害人要求理性与否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有的被害人不合理要求以至激化矛盾的情况,法官在做好民事调解思想工作的同时,还应大胆地考虑非监禁刑的适用,只要被告人能悔过,肯赔偿,且可以主动向法院履行等于或超过法定额的赔偿款,就应该考虑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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