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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枫景 法润龙乡】徐镇法庭 “三亭解忧” 温情调解化抚养费纠纷

  发布时间:2026-07-16 08:46:41


编者按:

基层法庭是司法为民的前沿窗口,更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龙都大地落地生根的生动载体。为全面展现濮阳法院人民法庭风采,濮阳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濮法枫景 法润龙乡】专栏,聚焦一线法庭,讲述法理情相融的司法故事,呈现扎根乡土、服务群众的务实作风,让小法庭彰显大担当,让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濮阳绽放新光彩。


一纸离婚协议难抵子女成长刚需,昔日夫妻因少年抚养开支再起矛盾。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立足本土寿星孝道文化,以“三亭解忧”特色调解品牌为抓手,法理融情理、亲情化隔阂,温情妥善化解这起未成年高中生抚养费纠纷。

案情回顾

2019年小林父母协议离婚,双方书面约定小林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王某不承担抚养费。升入高中后,小林学费、食宿、教辅、往返通勤等生活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加之母亲收入下降,独自承担抚养压力不堪重负。母亲多次与王某协商分担费用,王某却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始终拒绝,协商无果后,小林母亲诉至徐镇法庭。

借力“三亭解忧”品牌

以孝道法理弥合亲子隔阂

徐镇法庭深耕本土寿星孝道文化,打造 “三亭解忧” 特色调解品牌,始终以孝亲敬老、护幼成长为调解内核,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紧扣品牌理念开展全流程暖心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认为,夫妻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权益,法官立足情理、法理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王某释明法律规定,讲解子女开销增加后,免除抚养费的约定不具备永久约束力;另一方面依托法庭 “三亭解忧” 品牌根植的本土寿星孝道文化,从父女亲情、为人父母的养育本分、尊老护幼传统孝道角度耐心劝导。劝导王某换位思考,正视孩子高中阶段关键成长需求,唤醒其作为父亲应尽的家庭责任,软化双方对立情绪。

经法庭温情调解,二人放下矛盾、从孩子成长角度达成共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每月给付小林生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小林后续产生的单次5000元以上大额学费、医疗费凭正规单据由王某、小林母亲各承担50%;王某定期探望孩子,维系亲子关系。

01

法官寄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仅适用于当下经济状况。若后续子女教育、生活开支明显上涨,抚养方经济条件恶化,子女可通过上诉、调解途径,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责任编辑:岳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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