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法院出现的执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引起了各级法院的密切关注。从查处的有关情况可以看出,执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具备如下特点:在性质上,收受贿赂的多;在工作环节上,发生在拍卖、变卖环节的多;在情节上,动辄数额较大;在手段上,隐蔽性较强;在处理结果上,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多。就执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笔者略作四点剖析。
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诱因来自何处?即,哪些人在利诱执行人员?这是一个非常直观、非常现实而又不容忽视、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主体总体上包括:一是债权人;二是债务人;三是与办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四是风险代理人;五是评估机构;六是拍卖机构;七是竞买人;八是买断判决确定的债权的人。前三种,执行案件与审判案件具有共性,而后五种,则为执行案件所特有,而恰恰是这些人,其经营活动的利润率非常高,个别从业人员在暴利的驱使下不顾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向执行人员施加极具腐蚀力的诱惑,执行人员面临的压力和考验甚为突出。即便就当事人而言,执行程序当事人直接面对的就是现实利益的得与失,其对执行人员的拉拢腐蚀也更有利益驱动力。
执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现渠道是什么?即,问题为何不能早发现、早查处而通常在酿成较大数额后才暴露出来?问题暴露的机会越多,就越容易预防,分析这一问题,对于建立执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防范机制很有意义。发现问题的渠道总体上包括:一是上级法院的监督;二是执行法院的监督检查;三是案件的流程管理;四是队伍管理和教育整顿;五是当事人申诉控告;六是群众举报;七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八是责任人主动交代。与审判案件相比,执行案件的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都相对较弱,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在前四种渠道即法院自身的工作监督中被提前发现。可见,执行案件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现渠道明显较少,这会加剧问题的隐蔽性,而隐蔽性意味着问题的严重性。
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制度土壤是什么?即,执行人员违法违纪何以能够得逞?分析这一问题,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执行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至关重要。制度上的漏洞主要包括:一是执行权的配置过于集中。依据现行法律,执行调查、执行实施、案外人异议审查等都由执行员负责。这样,执行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执行案件。执行权过度集中于执行员,成为执行权被滥用的基本因素。二是执行权的运行缺少法定的审级监督程序。依据现行法律,执行法律文书多为送达即生效,没有上级法院的监督程序。三是当事人的监督比较弱。审判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参与、推动和严密监督下进行的,而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没有法定的方式、场所、途径、程序监督执行员的活动。失去了当事人的监督,也就失去了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四是执行权的多样化。执行程序是由若干具体执行措施构成的,搜查、查封、扣押,拍卖等权力分散在案件的各个环节,且每一环节都足以从根本上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利益。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却分散在多个环节,增加了发生问题的几率。五是公开度较弱。一方面,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措施的采取等问题,当事人难以知晓;另一方面,执行法院对执行员如何履行职责也难以知情。比如,对“查无财产”或“找不到人”的意见,债权人有口难言,院长、局长也难以辨别。六是执行员自由裁量机会多。执行的多与少,执行的快与慢,执行此与彼,执行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诱惑也随之而来。七是填冲式法律文书多。这固然有执行案件灵活性强、机动性强的实际需要,但也为执行员随机采取措施或解除措施提供了机会。八是抗干扰的制度缺失。包括干扰、说情在内的一些外来意志很难落实在审判案件中,却能轻易地在执行案件中达到目的。比如对于缓一缓、放一放等外来意见,在民事执行制度上并没有对策。
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什么?即如何防止执行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建议:一是严格自律。自律应当是法官的天性,是“不愿为”的基础。自律来自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素养、崇高的职业荣誉感,来自自重、自爱、自警、自省的自我约束,来自对职业操守的终生恪守和对司法公正的执着追求。二是加强监督。这是“不能为”的关键。首要的是加强工作管理制度对执行权的监督,通过分权制约、流程管理等制度的严格执行保障执行权运行的方向和轨迹,使好人难变坏、坏人不能为。不少地方并非缺乏制度,而是制度没有发挥作用,成为了无电的高压线和无力的稻草人。其次,要加强纪检监察的监督,使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实际是对违纪苗头人员的早帮助、早挽救。再次,应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这样,不仅使执行权在监督下运行,也使执行权运行结束后仍会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三是从严惩治。为恶者得不到严厉惩处,善亦会逐渐消失。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要在道义上严厉谴责,在法纪上严厉追究,只有严厉惩治,才能使越轨者幡然醒悟,使他人闻者足戒。隐忍和遮掩只会把越轨者推向深渊。四是推进公开。执行公开包括执行措施的公开、执行程序的公开、执行信息的公开、救济途径的公开等。五是加强保障。执行权是由执行员行使的,而我国并没有相配套的执行员制度。应当尽快制定执行员条例或执行员法,从立法上明确执行员的职责,规范执行员的行为,加强执行员的职业保障,使其能够抗拒干扰与诱惑。六是明确权利。权利是权力的界限。行贿也罢,腐蚀也罢,从某种角度看,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应对执行员权力时的无奈选择。加快执行立法,在法律上明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赋予当事人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充分的救济途径,应当是防止执行权滥用,防止执行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