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郗××诉被告谢××、程××买卖合同一案。
原告郗××于2009年在濮阳县子岸集卖布,被告在原告处一次性批发布价值8100元,被告即支付5000元布款,下余3000元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购买原告郗××布是事实,被告辩称此货当时是原告晚上送的货,没法看,到第二天发现货有瑕疵。后原告同意让被告少还300元,被告仍未同意,经调解,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8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等待的将是法院强制执行。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购买原告布理应清偿所货款,但拒不偿还,还强词夺理,做生意的要讲究诚信,以诚待人,以诚交易是生意场上的命脉,在此告诫那些做买卖的商人要诚信、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