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本是一句话的事,双方当事人却因此大打出手,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驾驶摩托车沿濮阳县南环路行驶至清河头乡管五星村北时,路遇该村李某驾驶摩托车超车,因两车差点相撞引起争执。后杨某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左眼的伤构成轻伤。(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处理)
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李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应互谅互让,一句对不起就可以解决,却因一时气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杨某及家人能积极赔偿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