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审监庭在庭长祁安民的带领下,三次往返几十公里外的濮阳县徐镇镇和白罡乡,对一件检察机关抗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庭前调解。
2008年4月,张立功以己之名从孙光明处购买两个车斗,其中一个车斗的实际购买人为张大海。所购车斗系孙光明门市组装而成。轮胎购买之日即为旧胎。该组装车斗没有合格证。孙贵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农机配件零售。2008年6月某日,张大海驾驶拖拉机在孙贵处为车斗轮胎充气,在充气过程中,后轮轮胎钢锅压边圈崩出,击伤了孙贵左小腿,住院治疗24天,花费13915.52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第二次手术费用为6857元。孙贵出院后起诉孙光明、张大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5122.01元,后又提出对张大海的撤诉申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孙光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决孙光明支付孙贵28057.5元(全部赔偿款的70%)。因不懂法律,孙光明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执行庭找到他要执行赔偿款的时候,孙光明才知道赔偿如此之多,宁肯被拘留也不赔偿。后孙光明向检察机关请求抗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贵的人身损害是由孙光明、张大海、孙贵三方的混合过错造成。一审判决仅以孙贵对张大海撤诉就不对其过错和责任进行认定,进而只在孙光明、孙贵二人之间分配责任,遗漏了部分事实,错误分配了责任,遂提起抗诉。
进入再审后,审监庭从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乡的关系入手庭前调解,该庭法官往返于几十公里外当事人家里和纠纷发生地进行走访、调查,收集当事人在一审时未提交的证据。要求双方当事人尊重事实,告知孙光明在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劝说其不要为了不赔偿受害人,影响了自己的加工厂在三里五村的声誉;又劝说孙贵要明白自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的责任,对索赔数目要现实,不要狮子大张口。经过几次有针对性地的调解,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由孙光明赔偿孙贵15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使这件监督机关抗诉、群众关注的骨头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