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被盗车辆在投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被盗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
(2010)清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李某,1934年出生。
被告刘某,系轿车所有人。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09年10月14日20时45分,小轿车驾驶人沿濮阳市开州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开州路昆吾花园东门口处与沿开州路自东向西步行的原告李某西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八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人逃逸,被告入住濮阳市某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43937.01元。原告李某至今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轿车的所有人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75833.58元。
【审判】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该车的车主刘某与朋友在濮阳某饭店吃饭期间,该车被盗走,于2009年10月14日20时45分在濮阳市开州路昆吾花园东门口处与步行的原告李某相撞,至李某受伤。李某系非农业户口,在濮阳市某医院住院78天,花费医疗费43937.01元、辅助器械费3900元。经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该轿车系在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逃逸。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八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逃逸的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该车在大地财险清丰营销部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3月27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26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商业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在抢救治疗过程中,被告刘某垫付医疗费47200元。
【评析】
一、被盗车辆在投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该案中,保险公司以车辆是在被盗期间发生的事故,同保险公司没有关联性为由予以抗辩。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道交法为法律,条例为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上看,道交法要高于条例。条例的功能在于调整保险公司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影响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条例所规定的免责情形,只是在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因此,被盗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其仍应承担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才能彰显道交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看,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程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和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目的。保险公司免责的唯一事由就是受害人的故意,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盗车辆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被告车主刘某以事故是在车辆被盗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投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由予以抗辩。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故被告刘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本应对此事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因其没有履行垫付义务,被告刘某便先行垫付了抢救费用,使得受害人李某得以及时救治,这种做法应予倡导。同时,被告刘某的权益也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刘某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李某的金额中返还给刘某。遂作出判决1、被告某保险公司清丰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4746.01元。2、李某得到赔偿款后十日内,返还给被告刘某47200元人民币。3、驳回原告李某请求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