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本案原告李建峰在河北省武安打工中,在刷洗喷漆用的喷枪时,原告右手拿枪,左手食指末节指腹堵住喷枪枪眼,扣动扳机,喷枪内的水直接打入原告左手食指末节指腹内致原告手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其赔偿标和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391号判决书。
【案情】
原告李建峰。
被告雷向阳。
2009年农历11月份,被告雷向阳通过他人介绍,承揽了武安市武安镇西竹昌村杜恒昌家房屋的装饰。后雷向阳雇佣数名工人,其中包括原告李建锋。李建锋负责墙面刷漆,2008年元月8日下午5时许快收工时,原告刷洗喷漆用的喷枪时,原告右手拿枪,左手食指末节指腹堵住喷枪枪眼,原告扣动扳机,喷枪内的水直接打入原告左手食指末节指腹内致原告手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在西竹昌村的诊所进行处置,因不见好转于2010年1月13日转入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左食指末节坏死并化脓性腱鞘炎,住院26天,医疗花费5061.42元,2010年2月8日出院。后经濮阳清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4月13日经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复查,诊断为左食指化脓性腱鞘炎,皮瓣修复术后,应加强功能锻炼,视其情节半年后可考虑行皮瓣整形术,二次手术需要手术费5000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现金500元。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本院,经本院庭审后调解无果。
【审判】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向阳承揽了杜恒昌的房内装饰,并让李建峰等人具体施工,可以认定原告李建锋是受被告雷向阳雇佣从事被告雷向阳承揽的装饰工程。原、被告之间已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因此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刷枪过程中,用手堵住喷漆枪眼自己扣动扳机致手受伤,存在严重过失,对此事故原告李建锋应承担70%责任,被告雷向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项目分别为;医疗费以原告实际持有的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单据为准5061.42元,二次手术费以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书5000元为准。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参照2009年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业的标准为19983元/年;根据原告的入院时间和定残时间123天确定为6734元(19983元/年÷365天×123天);护理费根据原告的病情结合病历、及住院时间,参照2009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17232元,确定为1227.48元(17232元/年÷365天×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为1300元(50元/天×26天);交通费260元(10元/天×26天);原告的伤残补助费,根据濮阳清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十级残疾,参照2009年河南省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情况,其伤残补助费为9613.9元(4806.95元/年X20年X10%),上述几项共计29196.8元。被告雷向阳应赔偿8759.34元(29197.8元X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向阳赔偿原告李建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交 通费、伤残补助费8759.04元。
二、驳回原告李建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7元,原告李建锋负但432担元,被告雷向阳负担18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该案的性质曾出现两种意见,即原告李建峰受伤后其伤残赔付标准是按农、林、牧、渔业的13631元/年还是按建筑业19983元/年计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建峰系农民,户籍在农村,又有承包的责任田,虽从事建筑业,仍应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农民工常年从事建筑和装修行业,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即使农忙也很少回家,连最起码的节假日都没有。他们和建筑业的工人又有何区别,就因为他是农民的身份,从法律角度讲这是一种身份歧视。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