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仓鼠”结伴偷粮 触刑律依法被判
作者:濮阳县人民法院 王丽君 发布时间:2010-10-29 16:24:15
10月25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单处罚金二千元。
2007年12月份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翻墙进入某乡粮食储备库院内,顺18号仓库通风窗下的金属连杆攀爬而上,从通风窗进入该仓库内,盗走小麦1700余斤,后销赃得款1300余元其一伙分掉;2008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编织袋翻墙进入16号仓库内,欲盗小麦时被粮库值班人员发现,五人逃走。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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