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某村民小组与被告许某债权一案,2010年10月26日濮阳县法院向原告某村民小组送达了驳回其起诉的裁定书。
2008年2月,原告的部分耕地被征用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征地款对村民进行了合理分配,并将全部耕地进行重新调整分配。因许某不同意分配土地方案,2008年7月28日双方在法律服务所定下协议,协议内容主要约定了被告按原使用面积使用耕地,被告退回已分的征地款7.7472元。当天被告并给原告打下一张7.7472万元的欠条。因协商不成,原告持欠条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持欠条向法院主张债权。被告给原告打下的欠款条是与同一天所形成的“关于许自杰、许进京、许士杰和6组分地协议书”相关联的,该协议书涉及到原告集体土地的调整和集体土地征用款的分配问题,故该欠款条不是单纯的债权凭证,凭此欠条和协议书法院不能确认原、被告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故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