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服务承诺

浅谈立案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0-10-29 16:44:1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院力求建设更加完善的司法机制,在各个阶段都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和要求,并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了调解工作的总目标,从工作宗旨上明确了“和谐办案”的方向。

    立案调解作为司法调解中的一种,不仅是司法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立案工作的重要业务之一。立案调解是指,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后转至相关的民商事审判庭审理前,对那些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立案庭立案,立案后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着当事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我院立案庭积极响应上级的政策精神,把立案调解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来组织并努力探索,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为我院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方便。下面我浅谈一下我院的立案调解工作。

    一、立案调解的范围只限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

    1、不涉及财产纠纷案件。立案庭的工作职责在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证据等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形式规定,所以对审判人员审查案件的实质问题的要求并不高,而财产案件大多存在当事人之间利益相争的问题,这类案件交由专门的业务庭承办,不仅符合业务庭审判人员的专职工作,而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说也是更好的解决方法。

    2、只限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和子女抚养案件。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许多热血青年在彼此认识不够深刻的基础上匆匆走到了一起,而后又因不堪生活的现实决定分道扬镳,阻挡他们离去的只是一纸婚姻或者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其他财产纠纷,只有身份关系上的困扰。这类案件完全可以在立案后交由立案庭的审判人员予以调解处理,若经由业务庭审结不仅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资源,加大诉讼成本,对当事人而言也是浪费了时间精力。

    二、比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程序予以立案调解。

    法律上关于立案调解的有关规定不是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展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十条规定也只是确立了立案调解应讲究效率原则和快捷原则,对于立案调解的调解过程和有关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立案调解的过程一般是参照案件过程中的调解程序予以审理,由立案庭法官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先由担任审判员的法官当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予以开庭调解。调解过程中,审判员简单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接下来由原告阐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再由被告提出答辩意见,然后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调解协议即告生效。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至此整个立案调解过程即告结束。这一审理过程不但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效率、快捷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三、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由于予以立案调解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开庭调解的时间不长,一般都是当事人过来立案的当天就可以把案件调解了结,当场送达民事调争书。在受理予以立案调解的案件中,有好几宗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外出打工的,他们在本地结婚后不久即即到外地打工定居生活了,来到我们法院办理离婚的时间比较紧迫,有些已经是订好了下午坐回外地的车票,而上午十点左右才来请求立案调解。立案庭的法官们对此类案件十分重视,经过详细审查后同意了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立即开庭予以调解。尽管当事人赶上车的时间迫近,合议庭成员还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调解,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主持双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问题达成一致,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送达民事调解书,一直到案件调解结束才下班,也没有耽误当事人的行程,这种工作精神得到了不少群众的好评。

    立案调解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新生产物,符合我国审判活动的需求。但立案调解工作毕竟出现的时间较晚,实践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仍需通过长时间的实践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应用于审判活动,服务人民,促进和谐。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