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官”与他人合办公司,面对一百余万元的注册费用,竟然打起了该村土地补偿款的主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
朱某原为濮阳市华龙区某村民委员会会计。2002年该村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朱某负责保管。2003年朱某与前任村支书等5人合办濮阳市某种业公司。同年4月16日,被告人朱某擅自从其保管的上述征地补偿款账户中,转款96万元到濮阳市某种业公司临时帐户,用于公司注册验资。当日又支取现金14万元,作为该公司的流动资金,共计110万元。至当年11月1日止,被告人朱某分四次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委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已犯有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