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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结合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参与濮阳县法院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10-11-04 15:40:57


    10月27日上午,濮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组织11名来自不同岗位的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庭审及评议。

    当庭受审的被告人岳某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岳某并没有因为受过刑事处罚而痛改前非,2009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岳某在本县八公桥“扬帆网吧”内向被害人张某索要香烟未果时,纪集他人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耳膜穿孔,构成轻伤。经过法庭调查,当庭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在评议案件的过程中, 参加庭审的1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积极结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进行讨论合议后,陪审团成员向审判长提交了评审意见,陪审团评议结果与合议庭合议意见基本一致。濮阳县法院随即对此案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岳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陪审团的此次参与是濮阳县法院结合《实施细则》进行的一次尝试,这种方式的参与增强了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有利于实现量刑均衡,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收到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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