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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五项措施加强诉讼调解

  发布时间:2010-11-04 15:43:13


            

    为了解决社会民事争端,化解社会矛盾,濮阳县法院将和谐理念引入审判工作中,倡导和谐司法理念,构建和谐诉讼机制,。审判中注重协调处理,案结事了,全方位强化调解工作,推进司法和谐,出色的调解工作成为我庭工作的突出亮点。濮阳县法院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理念,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采取五项措施,强化调解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强化科学务实的诉讼调解理念。首先客观认识到派出法庭所处的现实司法环境。派出法庭扎根于发展乡土社会和人情社会的农村和社区之中,不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解决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不足,法律权威远未建立。其二客观评价一些脱离社会现实的“现代司法理念”对诉讼调解的负面影响。机械追求证据规则、当事人主义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做法,脱离了中国的法治现实,加大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准确定位诉讼调解的价值目标。摒弃将审判活动单纯化的机械审判观念和形式效率观念,致力建立以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结合传统观念,同时借鉴现代理念的诉讼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注重法理与情理在调解工作中的融合。坚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差,法律意识不高,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立足长远,消除对立情绪,同时巧抓时机,对症下药,因势利导双方当事人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积极促成和解。庭审前审判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从法理、情理、道理的角度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找准切入口,适时适度提出调解框架,从而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三、是树立公正形象,沟通情感。坚持用高尚的法官形象和人格魅力取得当事人的认同,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从而顺利的开展调解。办案人员注意加强自我约束,清正廉洁,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同时,时时处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与他们沟通情感,取得他们的信赖,为成功调解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是借助多方力量帮助调解。在传统的“厌诉”法律文化观念影响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矛盾往往已经激化,调解工作难度很大,为了达到“案结事了,事了结案”的目的,仅靠法院一家唱“独角戏”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濮阳县法院积极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以及亲朋好友等各方面的力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充分利用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获得了双赢的结果。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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