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生意向人借钱,粗心的借款人在还款之后,竟然没有将原借款条撤回,并且对下欠的余款又写下新的欠条,债权人起诉,借款人有口难言。办案法官明察秋毫,终于查清真相,经过一番深入的思想工作,2010年11月4日,安徽人刘某诉濮阳市天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濮阳县法院顺利调解并当庭履行。
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08年8月19日借款40000元,同年9月26日又借款43000元,并均有欠据,三笔欠款共计98000元,被告陆续还款后仍欠43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告辩称,2008年9月26日的借款是偿还原告前两笔欠款之后的下欠部分,因两张欠条未及时撤回而给了原告可趁之机,其实被告已偿还原告全部欠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争执巨大,主审法官于开庭之前详细询问了原告追要前两笔欠款的具体情况,原告历数了其作为外地人在濮阳要帐的艰辛及无奈,但对再次出借43000元之事却轻描淡写。原告不合常规的行为另人费解,主审法官遂对各个欠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鉴别,并加以逻辑推理。原告在法官缜密而又严谨的询问中,承认被告确实未收回前两张收据就把下欠部分置换为43000元的欠据,但被告仍欠借款若干。经法庭做工作,原、被告对下余欠款达成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