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制建设初期,百废待兴,重新建立的司法机关亟须大量法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调任和安排了不少,甚至还陆续从以工代干者中选拔了一些人充任法官,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知的缺乏和否认。虽然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官,但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任何人都可以胜任。但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和变化,我国法官队伍和司法机构在新的条件下愈来愈暴露出其自身职业化程度不够、自身素质不高的弱点和弊端,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突破了把法官视为一般国家公务员而忽视法官职业上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的传统观念。在这一背景下,法官的职业化也自然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一个呼声日高的焦点问题。
我国古代的司法从属行政,司法和行政合二为一,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法官独立的传统。所以,法官职业化对我国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首先,职业化形成了法官群体的同一性,即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思维方式、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同一性进而带来法律运行的程序化和技术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发挥,有利于提高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助于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次,它能够把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纳入法律的渠道加以解决,使得这些问题转化为技术化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得难于解决的政治、经济等僵局在客观中立的法律基础上,得出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法律方案。尽管这种转化并不可能真地改变纠纷的社会性质,但它至少可以如同魔术师一般运用“障眼法”,使人们相信法律问题不等同于其他社会问题。如美国总统选举出现僵局,法律的介入不但解开了政治死结,而且通过一套繁琐并高度技术化的法言法语,淡化了其中的政治色彩,避免了一场政治危机。即便是其他类型的社会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被从具体的背景中抽象出来,剥离了个性化的情绪和恩怨,被置于法律的天平上衡量。其三,一般而言,高度的职业化能够带来法律运行的效率,避免社会成本的浪费。
法官职业化确实是我国法官队伍改革的主流思路,但是,职业化是否能够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在起步过程中且发展极不平衡、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度中不折不扣地全面实施呢?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索。
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在我国不发达的小城市和偏远的乡土农村,在前屋为法庭后屋是卧室的派出法庭甚至基层法院中,一位身穿法袍、手持法槌的一流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正在审理两户农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案件,或者是一位刚毕业的年青法官正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面对这一场景,我们会联想一些什么问题呢?首先我们不清楚这样的法官是否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土地变革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婚姻生活的家长里短,其次,我们也不清楚完全按照官方的法律文本作出的判决,是否能够让当事人和当地老百姓服气。
第一个问题涉及正规化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与乡土社会的关系。如果一个非本地的法学院毕业生带着满脑子的正规文本,却对于当地的状况知之不多或没有切实体验,如同请外来的和尚念经,理论玄妙莫测,却无法解决当地凡人俗事的问题。可以说,与当地社会完全脱节的“学院式”法官很难与当地的民众和社区打成一片。那么法官如何能够在保持其专业素质的情况下深入社会,使法律不脱离具体社会实际和民众意识呢?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使我们考虑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使我们考虑法律的局限性。法律虽然是通过国家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但它并不能被随心所欲地制定,而必须要根植于现实社会,反映普遍的观念意识,承载浓厚的人伦道德,符合社会生活的规律。如果不了解当地社会,不考虑当地的观念意识、人际关系和伦理规范,一味以一元性的官方法律文本来处理当地的纠纷,这种方法和处理结果能够解决一个乡土环境中的问题吗?比如电影《秋菊打官司》,在座的也许看过。影片结束时,秋菊发出了她的疑惑,“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用我们的话说就是社会效果不好,无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高度职业化的法官和严格的抗辩式的诉讼程序,是否在任何地区和环境中都一律适用呢?我们难免心存疑惑。
中国如此之大,情况如此复杂,发展又是如此不平衡。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似乎法官职业化这一条路无法完全适应中国的现实。因此在坚持职业化的主导方针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其中的局限并考虑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克服其局限性,即采用良好的制度设计使法官在自身职业化的同时,又能够适应我国这样一个乡土社会的需要。而人民陪审制度便是这样一种制度。
陪审制度建立的初衷,便是为普通人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渠道。借助普通人的智慧,弥补法官专业偏见与视角缺陷。美国学者本杰明。卡普兰指出,陪审制的确立反映了一种见识和理念,即“司法工作至为重要,不能完全由专业人员包办”,普通人得以参与审判,“并以普通人的判断力协助专家,在长期内确有助于刑法的完满实施”,虽然普通人对法律可能知之不多,但“某种程度上对法律的无知,在刑事审判中被看作是一种美德”,因为普通人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代表了普通公民的价值评判,不会囿于专业的视角而产生偏见。纵观历史,由普通人参与陪审是世界各国的先例,英美的陪审团成员是从选民中随机抽取的,德国的混合庭也区分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非职业法官一般为普通人。虽然有人认为普通人易受感情左右,但在另一方面,这种感情也代表了社会的价值取向,陪审制可以更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良知,用人民的是非观念去影响冷酷而又有局限的法律条文,这比专业人员的偏见显然要可靠一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也在于此。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对社情、民意有着深入的了解,更注重普通人的生活,容易被普通人的生活困境所打动。他们用普通人的眼光去看待普通人的违法与过失。通过他们参与案件审理,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则更符合一般人对法律的追求,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长期以来都存在一定争议,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尴尬。有的国家对陪审制度钟爱有加,而有的则将其扔进了历史垃圾堆。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在同样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如何管理、运作,专家、学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或扬或抑,观点碰撞激烈。我认为,无论是出于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还是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都离不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中行之有效。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使人民陪审员回归“人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质是老百姓“掺砂子”,以老百姓对法律的理解平衡法官对法律的过于“专业化”的理解。为达此目的,人民陪审员必须是“人民之中”的,不能搞人民陪审员“职业化”、“专业化”,且他的权力是“一次性”的,不能形成一个“人民陪审员阶层”。因此,时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做的就有三点: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备选的主体范围扩充到所有未有犯罪前科、智力正常的成年中国公民;二是采用随机的程序遴选人民陪审员;三是改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化”倾向,使人民陪审员回归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