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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款 换来二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0-11-10 11:27:03


    11月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3月21日、4月15日、7月11日被告人王占行伙同河南省淇县曹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14%利息为诱饵,将新乡市储户史某某的550万元分三次存入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2008年5月17日、1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曹某某二次支付11%的利息,将鹤壁市储户张某某的84万元存入刘楼分社。被告人王某某从中共获利30000余元。后上述存款被他人挪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以高息揽储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故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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