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成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任务也日益繁重,司法警察保障和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就给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便好地服务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在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为人民法院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八项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项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全部过程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进行保驾护航。
(一)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任务的需要及司法警察武装性质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般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警卫法庭,二是提押人犯,三是送达法律文书,四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从立案到庭审、裁判执行,每一个阶段都少不了司法警察的协助。
(二)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辅助性。司法警察承担了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大量的辅助工作,比如,在审判活动中,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维护法庭秩序、警卫法庭,在执行程序中,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执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对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在履行职务中,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或决定权,通常只能根据审判长的指令行事,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必须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司法警察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的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度地完成保障任务。
(三)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强制性。审判机关做出裁判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在审判、执行程序中有许多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工作也是靠司法警察来完成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的传唤、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承担。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出现暴力抗法、威胁、妨碍执行等事件,在刑事开庭对犯罪分子提押、看管和执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犯罪分子逃跑、反抗或行凶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只靠循循善诱的说服教育工作是行不通的,还必须依靠司法警察的强制力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这就需要司法警察采取强硬的手段及时清除危害,甚至使用警械、武器,及时惩治违法、制止犯罪。
(四)司法警察工作具有随机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错综复杂,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预料,司法警察在值庭、看押人犯、参与强制执行及配合执行案件等公务活动中,所处理的突发事件涉及面广泛,在押解看管时,犯罪嫌疑人伺机逃跑、自杀;在值庭过程中,当事人或旁听观众喧哗闹事的,在配合执行时,当事人暴力抗法等,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工作,随时都要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和工作机制来应付各种审判、执行中出现的复杂和突发性情况,无论是在庭审值庭时还是审判警卫时,都要精心策划,合理地部署警力,制定详细的措施,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要对人民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和疏导,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要求的矛盾
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则,长期以来困扰法警队伍的年龄老化情况比较严重,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要求司法警察年轻且身体素质好,然而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平均年龄明显偏大,以致很难适应对抗性和灵活机动的司法警察工作,再看,司法警察上岗培训人员比例太低,对一些重大案件开庭时值庭押解细则不规范。
(二)警务装备设施落后
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主要是指司法警察要求配备的械具、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一些必要的技术器材,只有警务装备先进优良、数量充足项目齐全才能满足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由于经费不足,司法警察工作需要必备的警械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训练经费难以保障,以致很多训练项目无法开展。由于装备保障条件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三)政治待遇较低
一是在职晋升较慢,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受到一定比例限制,年纪大的法警觉得职级到顶而缺乏上进心,以致工作得过且过,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影响队伍的积极性;二是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尚未解决,使一些聘任制法警看不到前景,很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稳定。
三、对策及思路
(一)为了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研究解决好司法警察的来源更新和出路问题。一要严格依照条件补充司法警察,有计划地公开向社会招考和招录高校毕业生和转业军人补充司法警察队伍,保证司法警察的高素质;二是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对不胜任司法警察工作的要及时解聘;三是对达到一定年龄、不适合法警工作的要及时转岗分流,建立统一的教育训练制度,结合司法警察的特点,制定系统的训练计划,训练内容应当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贴近工作实际,抓好值庭、押解、看管、警卫、执行死刑等业务技能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技能素质,在对司法警察进行教育训练中还要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都能在服务审判、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严格办案。
(二)改善警务装备设施,提高执法能力。司法警察队伍要有坚强的战斗力,必须具备两个因素:训练有素的人员和优良先进的装备。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职能任务的完成。警用装备设施体现着司法警察武装力量的性质是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关系到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改变目前存在的警务装备短缺落后的状况,促进警备的现代化,特别是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安检设施、防护装备等进行添置更新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三)落实从优待警,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司法警察付出的艰辛比常人更多,尤其是在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扩大,任务更加艰巨的新形势下,建议法院的领导要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无法解决的状况,院领导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及时与地方政府联系、沟通,争取组织、人事部门和编委的支持,落实编制。解决司法警察部门级别低的问题,把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