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对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采取并案调解的方法,进一步从深层次挖掘调解潜力、加大调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岳某某(男)因与被告都某甲(女)感情不合,曾于2008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某的离婚理由不足,判决不准予离婚。2009年4月21日岳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都某甲的妹妹都某乙、表姐都某丙也分别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岳某某偿还借款。都某甲也表示离婚可以,但岳某某必须偿还亲属的借款,一时间双方矛盾骤然升级。
主审法官经过冷静地分析案情认为,双方系家庭亲属间的纠纷,离婚债务矛盾皆因岳某某与都某甲的离婚诉讼而起,在调解离婚之时,应将债务纠纷一起合并调解。法官立即从两方面着手开展工作:一方面做双方的离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好和好散,避免婚姻矛盾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督促岳某某及时履行债务,消化亲属间的对立情绪。
由于选择的调解切入点准确,采取了三案并案调解的方法,并从不同的方位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及时化解了这起因离婚凸显的家庭矛盾。最后,岳某某与都某甲协议离婚,岳某某也及时履行了债务,一场离婚债务风波随即烟消云散。